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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发表于 2021-08-27 05:40:46 浏览:
文章导读:在泉州公司注册成功之后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其股权进行转让,但是公司股权转让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限制。你对泉州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了解吗?...

  在泉州公司注册成功之后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其股权进行转让,但是公司股权转让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限制。你对泉州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了解吗?你知道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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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退出也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退出途径。股权转让,是指非上市企业的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1、股权转让的内容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内容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9)股东诉权。

  2、股权转让的形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包括:

  股东内部转让

  向第三人转让

  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回购

  股权继承

  3、外部股权转让程序

  1)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

  2)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转让方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些股权转让行为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4)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谈判,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应当根据所转让股权的数量,注销或变更转让方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内容。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法定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这就是说,股东内部自由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说,股东要向外人转让股权,受到两个限制:一个是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个是“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股东转让时未经同意或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个股转合同及股转行为效力如何认定?通过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我们发现关于这个问题法院有不同认识,大多数认为是无效或者可撤销。有作者曾归纳五种观点如下,可供参考:

  (1)合同无效,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权利变动随合同无效而无效;

  (2)合同无效,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权利变动随合同无效而无效;

  (3)合同可撤销,授予优先购买权人以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权利变动亦随之无效。若优先购买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则合同有效,权利变动有效;

  (4)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因优先购买权人行权后,转让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构成履行不能,应予以终止履行。股权发生变动的可被撤销,授予优先购买权人以撤销权;

  (5)合同有效,且股权变动有效。但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公司回购”或者叫“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说,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关于这一条,实践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收购价格如何确定,一个是除了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们约定回购是否有效。

  (二)约定限制

  所谓约定限制,其渊源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股东们为了防止轻易换了合作伙伴,不想和陌生人说话,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设置对外股转的条件是可以滴。

  比如最常见的就是,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股东不得向任何人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再比如,股权激励文件中约定,如果激励对象离职,则必须将已行权的股权以某个事先约定好的价格或者价格计算方法转让给指定的主体。还有一种,就是设置“限售期”比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这些约定都可以吗?后两个例子都可以,第一个,悬!但是第一个是投资机构经常想用的,所谓的关于股转的一票否决权是也。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限制

  前面说的都是非国有的股权,自己就可以决定,国有股权就不是那么简单了。价格不能自己拍脑袋,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受让方也不能自己定,应当进场交易,去交易所挂牌。除非是国有企业内部重组之类的。……这些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规定,前阵子还颁布过一个关于企业决策者终身追责的文件(《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重点就是强调,处置国有资产一定要合法,尤其是程序合法很重要。

  三、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例)

  1)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股权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被宣告破产的贬值损失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上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一、《公司法》原第147条第1款关于“发起人持续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3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又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期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该条仅缩短了禁售期,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因此本案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的介绍,如果想了解更多泉州公司注册的知识,可以咨询顺鑫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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