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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社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提示
发表于 2017-01-05 浏览:
文章导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主体

  设立登记的下列类型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016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17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度报告报送公示途径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通过当地工商(市场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当地工商(市场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可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也可以到登记的工商(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视为不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
 

  四、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信息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8、企业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社保信息;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信息;7、统计信息;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五、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或者标记信息将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对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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